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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志龙、庄海燕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志龙,庄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南靖县卫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柳霞,女,南靖县卫计局法制股长,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林志龙,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庄海燕,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0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查,被执行人林志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志龙所有的银行存款355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棣华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