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立冬与被执行人邱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立冬,邱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樊立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执行人邱长荣,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立冬与被执行人邱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长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