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童新忠、刘岁怀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县城南大街延伸段西侧。委托代理人黄长怀,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刘科林,男,汉族,农民。被告童新忠,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岁怀,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小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宏星,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告刘科林、童新忠、刘岁怀、刘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