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周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执字第376号罪犯李周阳,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以(2013)石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周阳犯抢劫罪判处3年6个月,附加罚金3000元,判决前已缴纳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李周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周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周阳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周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世 峰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