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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全海与张澎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澎举,吕全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澎举,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山西省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全海,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山西省盂县。上诉人张澎举因与被上诉人吕全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澎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澎举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澎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澎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胡旭辉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