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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彪与叶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936号原告:吴彪。被告:叶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彪诉被告叶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8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彪负担。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