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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满红梅与济宁大观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邦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74号申请人满红梅。被申请人济宁大观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邦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函字(2015)第677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