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某贝与董亚非、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贝贝,董亚非,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78号原告:赵贝贝,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6056705001。被告:董亚非,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佟杰,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58209。原告赵贝贝诉被告董亚非、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邢丽侠依法适用简易程易,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贝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光、被告董非亚、被告佟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贝贝诉称:2015年1月9日被告董亚非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了每月利息4000元,使用期限20天,由被告佟杰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计算时间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贝贝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赵贝贝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董亚非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还款日期;担保人佟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董亚非辩称:被告董亚非先从原告处借了10万元现金,第二次又通过担保人佟杰借了10万元,但是当时担保人佟杰只给了其49300元。而且,被告董亚非已经付了原告44000元的利息。被告佟杰辩称:1、原告提交的借条中,有关保证的约定相互矛盾,担保条款中述明:“担保人承诺借款人如出现还款逾期或其它意外情况,将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自愿无条件予以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后又在括号中述明:“凡签字担保人都须承担与借款数额同等的连带还款责任”,前后矛盾。2、保证人佟杰对原告赵贝贝与被告董亚非第一次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不知情,之后在赵贝贝第二次借予被告佟杰10万元时,保证人佟杰转交给了董非亚,一并打了20万元的借条。担保人佟杰签字时,担保人未写明金额和日期。被告董非亚对其辩称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提交证据。被告佟杰对其辩称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质证:(1)被告董亚非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2)被告佟杰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无异议,被告佟杰仅应对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佟杰在借款上签字时,借款未写明金额。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但由于原告当庭表示被告佟杰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以第二次10万元借款本金为限,故不认定证据2可证明担保人佟杰应对借条中载明的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董亚非分二次(每次100000元)从原告赵贝贝处借得200000元,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20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使用期限20天,即在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29日中午十二点前止,本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如逾期自愿承付借款总额每日的违约金1%。借款人:董亚非,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承诺借款人如出现逾期还款或其它意外情况,将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自愿无条件予以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凡签字担保人都须承担与借款数额同等的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佟杰,身份证号码:××。”被告佟杰的担保责任为100000元借款本金。借款期满后被告董亚非、佟杰未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亚非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偿还。由于借条中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率范围内予以支持,即以月利率2%认定被告董亚非的还息责任。被告佟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但经过庭审查明,被告佟杰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为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本金提供担保,故本院认定被告佟杰在10万元本金的范围内责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董亚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贝贝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向原告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17300元(2015年6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佟杰承担本金100000元的连带还款责任,佟杰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董亚非、佟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