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49号原告舒某某,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付孝礼,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代理审���员杨长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