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俞兴兰、张美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负责人:费强被执行人:俞兴兰。被执行人:张美英。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兴兰、张美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根据已生效的(2014)杭证执字第94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8930.74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俞兴兰名下车牌为浙D×××××宝马牌小型汽车,但未能查到该车辆的下落,目前对该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俞兴兰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