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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程茂杰与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茂杰,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程茂杰,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胶南市。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凤仙。申请执行人程茂杰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42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拆迁补偿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4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