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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戴锋与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锋,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戴锋,居民。委托代理人程言静,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庄镇潘庄村。法定代表人蔡锦昌,公司总经理。原告戴锋诉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言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锋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开始向被告供应泡沫箱17车,共计货款90000元,被告已支付了货款60000元,尚欠300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徐州华泰轻质建材厂与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泡沫箱合同,徐州华泰轻质建材厂共计向被告提供泡沫箱17车,合计货款90000元,被告已支付60000元,尚余30000元未支付。2015年1月30日,徐州华泰轻质建材厂与原告戴锋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30000元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戴锋。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收料单、债权转让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货物,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货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尚欠货款30000元,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原告戴锋依法取得该债权,故,对原告戴锋请求被告支付3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锋货款3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光审 判 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令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