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高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加之性格差异,致使婚后双方感情严重不和,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被告性情暴虐,对原告动辄实施家庭暴力,就连原告坐月子期间也不放过。为此结婚以来,双方根本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随着矛盾不断加剧,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自2014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局。原告认为,因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长期的矛盾以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离婚在所难免。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随原告生活。原告所诉我经常打她不是事实,原告在跟我起争执时用脚踹我,并用擀面杖击打我头部,但是过日子夫妻都会有矛盾,我还想与原告继续生活,希望原告为了孩子考虑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名叫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生育一男孩。原告不应仅仅以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做为其认定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照片一张,对此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无法证实该照片与其主张的关联性,故本院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又因被告高某甲也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所以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草率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和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昝 越代理审判员 冯 杰人民陪审员 赵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