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申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颜士建、张桂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颜士建,张桂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7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301号兆丰园3-M3-1。法定代表人吴点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爱喜,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颜士建。原审被告张桂明。申请人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颜士建、原审被告张桂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认为其与张桂明之间是买卖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苏G×××××(苏G×××××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颜士建、案外人赵彩军受雇于张桂明并在驾驶苏G×××××(苏G×××××挂)号重型半挂车从事运输业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颜士建身体受到伤害。故此案中的雇主张桂明、苏G×××××(苏G×××××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雪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