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嘉俊与吴俊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0-2号原告孙嘉俊。委托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江。委托代理人张国星,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嘉俊诉被告吴俊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嘉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嘉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为3005元;财产保全费2090元,由原告孙嘉俊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邵小瑜速 录 员 黄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