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与朱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346号原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纪家庄村南。负责人王成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瑞雨,该公司员工。被告朱鹏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7号。法定代表人初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彩桂,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鹏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