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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苏侯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侯叶,唐学林,倪存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60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七团队拟稿人:张维林份数:4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苏侯叶,个体户。被执行人唐学林,个体户。被执行人倪存鱼,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苏侯叶申请执行唐学林、倪存鱼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思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