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东区工业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清,该公司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符合有关级别管辖规定,请求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35-1号民事裁定,由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起诉标的为1818.013338万元,符合有关级别管辖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