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贺照兰与吴开华、吴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照兰,吴开华,吴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贺照兰。被执行人吴开华。被执行人吴开峰。申请执行人贺照兰与被执行人吴开华、吴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开华、吴开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照兰欠款6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920元。因被执行人吴开华、吴开峰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贺照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贺照兰提供的被执行人吴开华、吴开峰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贺照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贺照兰与被执行人吴开华、吴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