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苏京民与王福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京民,王福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629号原告苏京民,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福路,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京民与被告王福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京民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