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强与杨波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强,杨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彭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杨波,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2日,原住天全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强与被告杨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强承担。审判员 牛燕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