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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390-1号原告: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翟东兰。被告: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洪村。法定代表人:杨成斗。本院于2015年7月13作出(2015)阳诉保字第390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陈明海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培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