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生与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赵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孙雪铮,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生诉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