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缪永兵与顾雨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永兵,顾雨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缪永兵,农民。被告顾雨蒙,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46号。负责人吴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永兵与被告顾雨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永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永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永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诗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