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钟棋与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棋,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92-3号申请执行人钟棋。被执行人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字(2015)第003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委托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405号厂房内的一批机器设备[数控液压冲孔机、角钢柔性冲孔压号半自动线、数控型钢联合生产线、数控连接板冲孔打字机、数控联接板冲钻复合机、角钢切角机、开式固定台压力机、摇臂钻床、车床、办公桌、焊机、不锈钢操作台、空调、沙发等(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韦评报字(2015)第038号评估报告,评估值为2443809.5元,司法处置价为1955047.6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以201098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405号厂房内的一批机器设备(现场实物为准)以201098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