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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路耀明与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耀明,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桂荣,张鹏,姜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301-1号原告路耀明。委托代理人王森,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明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被告刘桂荣。委托代理人战明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被告姜鑫。本院受理的原告路耀明诉被告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桂荣、被告张鹏、被告姜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的案件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已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代理审判员  李燕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