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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术英与辽中县客运公司、杨宝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术英,辽中县客运公司,杨宝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0185号原告:马术英。委托代理人:安素琴。被告:辽中县客运公司。被告:杨宝庆。委托代理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术英诉被告辽中县客运公司、杨宝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术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术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术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