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宝刚与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刚,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刚,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山,山东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宝刚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宝���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从执行人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案款24338.6元至本院,并于2015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宝刚发放了全部案款24338.6元。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