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因被告张某甲有大男子主义及性格暴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故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支付抚养费432000元(按每月2000元计算,直至张某乙年满20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甲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也不同意与原告杨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及大学同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因家庭经济及小孩抚养问题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张某甲在本院调解过程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已见,故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经济及小孩抚养等问题引发矛盾,但原告杨某、被告张某甲均未正确处理对待,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案件审理中,被告张某甲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杨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互敬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