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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牛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诉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220号原告:赵某。被告:佟某某。原告赵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锡林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5日在沈阳市造化监狱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12日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生育1名女孩,佟某某A(11岁)。同生活期间,原、被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2年,现被告因刑事犯罪在沈阳市造化监狱服刑。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佟某某A(11岁)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佟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生女孩佟某某A10周岁,2013年2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分居至今。另查:被告因刑事犯罪,现在沈阳市造化监狱服刑。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本,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被告因家庭暴力,造成双方分居,刑事犯罪也是对夫妻感情的破坏。本案在审理中,在提审被告中,被告拒不出庭应诉,参加庭审活动,显系对夫妻感情并不重视,致使本庭无法作和好工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子女抚育一节,原告提出由其自行抚育,对孩子是有利的,本庭易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佟某某A归原告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锡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