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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曹国忠与康平县西关乡大辛屯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忠,康平县西关乡大辛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忠,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平县西关乡大辛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王洪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曹国忠与康平县西关乡大辛屯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