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清华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华,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周清华。被告:姜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