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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清华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华,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周清华。被告:姜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