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卢某某,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梁文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1979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