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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琴与被执行人林清溪、林杏清、王炳添、柯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琴,林清溪,林杏清,王炳添,柯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075-1号申请执行人吕琴,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清溪,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杏清,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王炳添,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柯梅芳,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吕琴与被执行人林清溪、林杏清、王炳添、柯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清溪、林杏清、王炳添、柯梅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吕琴244000元及利息。本院经查询银行、国土、房产,工商、车辆等,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执行人员曾多次联系申请人吕琴,欲要求其到庭配合执行,均无法联系上,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