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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89-2号申请人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高国用(2012)第128号、地号为018-004-0188号、面积为177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高国用(2013)第1375号、地号为370785115008GB10001号、面积为443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预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出让合同编号为高密-2013-01-0070的土地一宗,面积为66678平方米;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