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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学敏与刘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敏,刘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9号原告徐学敏,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厚云,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敏诉被告刘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敏撤回对被告刘厚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依法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徐学敏负担。审判员 任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丹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