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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佰祖与阮月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佰祖,阮月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20号申请执行人:沈佰祖,无业。被执行人:阮月桥。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637号沈佰祖诉阮月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阮月桥尚欠申请执行人沈佰祖人民币2718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执行费39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9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