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郎泽喜与申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郎泽喜,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朋,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郎泽喜诉被告申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郎泽喜于2015年8月3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泽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原告郎泽喜负担1242元,本院减收1243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元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9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