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杜家旺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中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家旺,男,1937年11月18日生于云南省腾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腾冲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加维,云南省腾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家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在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晓东、王连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家旺及其辩护人马加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家旺(77岁)与上门女婿被害人胡某某,多年来常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月31日22时许,因杜家旺请人用家中厕所外的开关调换了其卧室内损坏的电源开关,胡某某便与杜家旺发生激烈争吵,双方均扬言要整死对方。后杜家旺回到卧室,胡宗强不服又闯入杜家旺卧室时,被杜家旺持刀捅剌左侧腹部一刀,致胡某某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胡某某系锐器刺破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他人报警后,民警在杜家旺家中将其抓获。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杜家旺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吵后,持刀捅剌胡某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家旺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杜家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且没有提出任何辩解意见。其辩护人为其辩称:被告人杜家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被害人胡某某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杜家旺有自首情节;犯罪时年满75周岁;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家旺与被害人胡某某系翁婿关系,且一起共同生活。长期以来,二人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杜家旺请人帮忙将家庭中共同使用的控制厕所照明的开关调至自己卧室内使用,同日21时许,二人为此事发生激烈争吵,双方均称要致对方于死地,后被告人杜家旺回到自己的卧室,被害人胡某某闯入杜家旺卧室内,被杜家旺用刀捅剌左侧腹部一刀,其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他人报案,公安干警在杜家旺家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尖刀1把、胶鞋1双、裤子1条,证实被告人杜家旺致死被害人胡某某的工具及作案时的衣着。(二)书证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杜家旺生于1937年11月18日、被害人胡某某生于1965后10月23日,另证明被告人杜家旺在辖区内无犯罪记录。2、腾冲县公安局北海派出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及腾冲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31日22:7时,腾冲县公安局北海派出所接到柴某某电话报称,其村里的胡某某被杜家旺杀死在家中。接报后,公安干警立即赶赴现场,在腾冲县北海乡柴营3组32号杜家旺家中将其抓获。3、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于2015年2月1日对被告人杜家旺右手中指及环指间和环指及小指间皮肤上的疑似血迹进行提取。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让实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于2015年2月1日扣押被告人尖刀1把、胶鞋1双、裤子一条。(三)证人证言1、证人柴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晚,其与杜某乙、杜维根(庚)等人在杜维根(庚)家玩着,听别人说杜家旺家闹,叫赶快去看一下。其与杜某乙、杜维根(庚)随即赶往杜家旺家,到后看见胡某某睡在房门口,背向外边,其用手到胡某某鼻子前试了几下,已无气息,又摸了他的右手,已无脉博,其用手机打了120并向北海派出所报了警。同时证实,胡某某是杜家旺的“上门女婿”听别人说二人关系一直不好。2、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杜家旺、被害人胡某某的邻居。2015年1月31日21:40时左右,其与丈夫、儿子在家中铺地坪时,胡某某到其家中与谈其了几分钟话后便回家了。胡某某到家后,其便听到他与岳父杜家旺吵架,两人都说要给对方死,听了几句便听不到声音了。约四五分钟后,听到从胡某某家急急忙忙走出一个人,其认为胡某某家已经不闹出去了,其还将此事与丈夫及儿子说。又过了五分钟左右,其接到杜维玉的电话,到他家看时,才知道胡某某已经死在家中了。同时证实被告人杜家旺与被害人胡某某经常吵闹,还经常打架。3、证人杜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杜家旺、胡某某的邻居,2015年1月30日15时左右,杜家旺找其帮换灯泡,到了杜家旺的卧室,其对灯泡、线路、开关进行检查后发现开关坏了,杜家旺让其将一楼楼道间板壁上的开关拆下来装在杜家旺的卧室里便回家了。同时证实,杜家旺与胡某某关系不是很好,经常吵架。4、证人杜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晚上9:50时左右,其与杜某甲、柴某某、柴家道、杜某丙等人在杜某丙家。其二婶“路会”和嫂嫂“树定”来说,胡某某和他父亲打架,胡某某被他父亲砍了一刀,叫去看看。其一行人到达胡某某家时,杜家旺坐在走廊的一条凳子上,胡某某睡在左侧厢房二楼楼梯口的地板上。柴某某说他摸过胡某某,胡某某已经没有气了,脉也没有了。杜家旺说,胡某某敲他的门,他还用一根扁担抵着门,但胡某某把门撞开,他就用放着的一把刀砍了胡某某一下。同时证实,胡某某和杜家旺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发生打闹。5、证人杜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晚,柴某某、杜某乙等五六个人在其家烤火,“路会”及“树定”来说,杜家旺砍着胡某某,胡某某可能不行了,其与柴某某、杜某乙等人到达胡某某家时,见胡某某躺在厢房楼梯口,嘴朝外,柴某某摸了一下他的鼻子及脉搏,说人不行了。柴某某就用手机打了120,接着又报了警。同时证实胡某某与杜家旺经常闹,关系不怎么好。6、证人杜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19:30时左右,其父亲胡某某到她家看电视,21时左右胡某某便回家了。21:20时左右,其祖父杜家旺慌慌张张赶到其家说,其父亲已经死了,并进一步说,他当时在家中楼上,胡某某要去打他,他已经把门关上了,但胡某某一直去推门,他就用准备好的一把刀捅了胡某某一刀。后其约着康某某、李某某到达现场,看见胡某某背朝外躺在厢房口,鼻子还流着一些清血,脚边也有一些血迹,其推搡胡某某没有反映,康某某叫胡某某也没有反映,李某某说人已经死了。其便打电话将事情告诉其母亲杜维玉,打电话时,柴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等人也到达,柴某某还打电话报了警并联系了120。7、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21时左右,其在家中看电视,胡某某的女儿杜某丁到其家中说,她爷爷杜家旺用刀捅着了她爸爸胡某某,其与杜某丁到李某某家约着李某某到了胡某某家,看见杜家旺在厨房旁边走来走去的,并且说,今天晚上一定要死一个,胡某某说要杀死我。他们没有理会杜家旺,看见胡某某头朝南脚朝北躺在厢楼楼门前,其推搡了胡某某几下,但没有反映,听见杜家旺旁边的人说,死了,死了!当其从厢楼楼前折到院里的时候,看见已有很多人了,并听到柴某某打电话报了警。并且证实,杜家旺与胡某某平时关系不好,平时经常吵闹,还打过两次架。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21时左右,其在家中烤火,康某某及杜某丁到其家中,杜某丁告诉其她爷爷用刀捅着了她爸爸。其与康某某、杜某丁到达杜家旺家时,杜家旺说,他用扁担顶着门了,胡某某还来推门,刀是他准备好的了,今晚反正要死一个。其与康某某、杜某丁上到二楼楼梯口,看见胡某某头朝南、脚朝北、面朝西侧睡在一道门里面,康某某去拉胡某某的衣服,杜某丁不停地喊,但胡某某没有反映,其用手电照胡宗的脸部,看见他脸色发共青,其说,不对了,死了。其走到杜家旺房门口时,看见门旁边的房间里有大量的血迹,后来柴某某就打电话报了警,胡某某肚脐部位被剌破了,肠子也露出来了。并且证实,杜家旺与胡某某平时关系很差,为了一些小事经常吵架。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北海乡双海村村医,杜家旺曾三次找其就医,三次均是伤着头部,其中第三次是在2014年9月份左右,头部有两个创口,其中一个比较深,缝合了六七针,另一个创口进行包扎处理,杜家旺每次都是说被胡某某打伤的。(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杜家旺供述,2015年1月31日11时左右,其房间里的电源开关坏了,其叫杜某甲将家中厕所门口的开关拆下来换上。晚上22时左右,其将房间门用一根扁担顶着在房间里看电视,胡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厕所门口的电源开关不见了就大骂,其也与胡某某对骂,胡某某边骂边往其房间冲来。其想,今天不是自己死就是胡某某死,于是顺手从堆放杂物的床上拿了一把刀,站在房间门背后等着胡某某来,胡某某到达其房门口后,将其用扁担顶着的简易门推开,一只手勒住其颈部,一只手来掐其脖子,其便用刀捅了胡某某的左侧腹部一刀,胡某某便将其放开后退了几步倒在二楼楼梯口。其将刀放在堆放杂物的那间床上的席子下面后,来到胡某某倒地的地方,看见他只有一点微弱的呼吸。之后到了其孙女杜某丁家告诉杜某丁捅了胡某某一刀,胡某某怕不行了,让杜某丁赶快打电话给她妈。说完后回来家中,到时家中已经有很多人,李某某的儿子看了胡某某后说,不有气了。当时其在家中坐着,过了一会,警察就来将其带走了。其供述,其用刀捅胡某某时就是想让他死。同时供述,其与胡某某多次为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胡某某曾三次将其打伤,都是村医张某某帮包扎和缝合的。(五)鉴定意见1、腾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腾公司鉴(尸)字[2015]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腾冲县公安局腾公(刑)鉴通字[2015]5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死者胡某某左上腹有5.5×1.5cm创口,创角上钝上锐,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分析为锐器一次性捅剌形成;死者眼球结膜、全身皮肤苍白,肝脏和胰腺破裂,腹主动脉破裂,腹腔内大量积血,量达2500ml,确定死者胡某某系锐器剌破腹部主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此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杜家旺。2、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保)公(司)鉴(物证)字[2015]06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腾公(刑)鉴通字[2105]10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现场1、2、3号可疑血迹,杜家旺左手手指可疑血迹a、b,杜家旺胶鞋、裤子上、现场尖刀刀刃上的可疑血迹与朋宗恒的常染色体分型相同;现场尖刀刀柄上检出人血,与被告人杜家旺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相同;杜某丁血样与胡某某血样基因座结果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不排除胡某某是杜某丁的生物学父亲。此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杜家旺。(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5年2月1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本案现场腾冲县北海乡柴营3组32号被告人杜家旺、被害人胡某某家进行了勘查,并在现场提取可疑血迹3份,编号为1、2、3号;提取尖刀1把,从该尖刀刀刃、刀柄上各提取血样1份。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于2015年2月1日对被害人杜家旺的人身进行检查,并对其所穿的裤子1条、胶鞋1双进行扣押;对其右手中指及环指间和环指及小指间皮肤上的疑似血迹进行提取。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杜家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杜某甲帮其拆下开关的厕所门、取刀的具体位置、用刀捅剌被害人胡某某的具体位置、胡某某倒地的具体位置以及用于捅剌胡某某的尖刀1把。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杜家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害人胡某某发现家中共用的厕所门口的开关被拆走后,与被告人杜家旺发生争吵时,被告人杜家旺不能理智处理,用刀捅剌被害人胡某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家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罪名不当,因被告人杜家旺主观上有剥夺被害人胡某某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刀捅剌的行为,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杜家旺明知他人报警,在家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杜家旺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害人胡某某对案件的引起有重大过错,且其家属对被告人杜家旺出具谅解书,可依法对被告人杜家旺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家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因当被告人杜家旺得知被害人胡某某到其房间并推门前,已经准备了凶器,主观上有杀害被害人胡某某的故意,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家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作为证据予以封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发文审判员 朱 平审判员 杨福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