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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邓少英与冯雁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英,冯雁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邓少英。委托代理人:冯伟良。被告:冯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少英诉被告冯雁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少英以先行对涉案地块的权属情况进行有关手续,本案暂不需法院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少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少英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活年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