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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与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6号申请人金晓敏,女,生于2000年12月3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死者金开红长女)。申请人金晓慧,女,生于2000年12月3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死者金开红次女)。申请人袁代芳暨申请人金晓敏、金晓慧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死者金开红之妻)。申请人金学炎,男,生于1949年9月3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死者金开红之父)。申请人宋俊芳,女,生于1953年1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死者金开红之母)。申请人陈明,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潘红军,(曾用名王文武),男,生于1976年6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田在军,男,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王记平,男,生于1977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赵春,男,生于1975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郑江平,男,生于1976年7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许前平,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张克祥,男,生于1978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李大明,男,生于1962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人柳忠举,男,生于1975年5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许春丽,女,生于1976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申志海,男,生于1980年4月2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与申请人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生命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庆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因与申请人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日经潜江市浩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经济损失共计83500元(其中陈明15000元、潘红军6000元、田在军6000元、王记平6000元、赵春6000元、郑江平15000元、许前平5500元、张克祥6000元、李大明6000元、柳忠举6000元、许春丽2000元、申志海4000元),超出83500元部分的损失,申请人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自愿放弃。二、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申请人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一次性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三、本协议自申请人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与申请人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袁代芳、金晓敏、金晓慧、金学炎、宋俊芳与申请人陈明、潘红军、田在军、王记平、赵春、郑江平、许前平、张克祥、李大明、柳忠举、许春丽、申志海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