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范婷婷,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现在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2015年7月2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甲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乔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