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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李某,农职业。委托代理人谭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覃某,农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姚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