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李某,农职业。委托代理人谭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覃某,农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姚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