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曾秀萍、谭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曾秀萍,谭敬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代码76572502-X。法定代表人:罗志光,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钟文强,均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秀萍,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谭敬华,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诉被告曾秀萍、谭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