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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建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建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汉族,2008年。法定代理人张华先,女,汉族,1973年11月。委托代理人张光柱,仁寿县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兵,男,汉族,197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建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