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建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建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汉族,2008年。法定代理人张华先,女,汉族,1973年11月。委托代理人张光柱,仁寿县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兵,男,汉族,197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建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