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会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利,王会涛,吴晓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038号原告刘兴利,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原告王会涛,男,1984年5月4日出生。被告吴晓亮,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解放军风街21号。负责人张富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利、王会涛诉被告吴晓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利、王会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兴利、王会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利、王会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殷岚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月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