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夏莹与绍兴县优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莹,绍兴县优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夏莹。被告:绍兴县优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龙。委托代理人:郑云容,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莹诉被告绍兴县优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优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优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莹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优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