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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谷兰平与黄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谷兰平。被告黄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兰平诉被告黄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