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松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18-1号申请人刘松,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开封县万隆乡金箔杨村*组。被执行人张涛,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学堂门街铁路林场家属院。本院执行刘松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涛的银行存款3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朱永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倩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