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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以洋与李训廷、李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洋,李训廷,李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898号原告孙以洋。被告李训廷。被告李兰平。原告孙以洋诉被告李训廷、李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以洋、被告李训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兰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以洋诉称:被告李训廷曾向孙以洋借款50000元,经索要尚欠35000元,后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且欠条中约定于2015年1月7日归还,但欠款到期后未归还,后经索要未果,被告李兰平在上述欠条复印件中签字担保,上述宽限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训廷辩称:借款及约定利息事实,与李兰平系兄妹关系,开庭她来不了,委托我过来的,依法判决。被告李兰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训廷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孙以洋出具35000元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于2015年1月7日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欠款到期后被告李训廷未还款,经原告索要后被告李兰平在上述欠条复印件上签字担保,上述款项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欠条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被告李训廷并无异议,且合法、合理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训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以洋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兰平对上述李训廷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李训廷、李兰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676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栋 更多数据: